诚信投保勿隐瞒,如实告知保权益

来源:互联网 发表时间:2025-3-12 10:22:48

案例简介

2022年,李女士通过业务人员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2023年底,李女士因身体不适至医院进行检查,不幸确诊慢性肝功能衰竭,准备相关资料后李女士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保险金。理赔工作人员在调查时发现,李女士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因肝功能异常、肝功能不全多次进行住院治疗,但投保时健康告知内容未见异常,根据《保险法》及合同约定,保险公司做出拒赔且不退费的决定。

案例分析
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针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本案中,李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史,导致自身利益受损。

在此,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:
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,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,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切勿抱有侥幸心理,避免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。如前期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,投保时健康告知部分忘记或者漏掉告知了,可联系保险公司进行“补充告知”,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,由保险公司重新审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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